2008年10月20日 星期一

開放近用資訊筆記 - 10.16

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sunny1203/23912304
老師讓我們看這則新聞,這是在說有一個人,在自己的網站提供了一個連結,裡面提供了許多的歌曲,有很多可以線上試,但也有很多是可以直接下載整首歌。後來,他被判有罪入獄。
如果只是單純的提供試聽,應該是可以的。但是如果提供下載,那可能就觸法了。
但如果提供像生日快樂歌這類的,年代久遠,無法知道原作詞、曲人,是不是就不觸法呢?
開放近用好像無法用在音樂上,因為音樂人他們大都是以賺錢為出發點。

上課又有講到人格權,應是包括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等等,是不能夠買賣的。

著作權,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。
著作人格權:
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、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,該項權利因具有一身專屬性,故不得讓與或繼承。(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)
著作財產權:
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,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,故屬知識財產權之一種,包括:重製權、公開口述權、公開播送權、公開上映權、公開演出權、公開傳輸權、公開展示權、改作權、散布權、出租權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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